摘要:
2019年12月15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正是由于無數的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存在,才使得我們的網絡生活愈加豐富多彩。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,生產網絡內容也不能隨心所欲。當網絡生產者違反法律的規定時,也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下面,我們對《規定》第二章“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”的內容進行解讀。
《規定》第二章“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”,共四條(第四條至第七條)
《規定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“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”的定義,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,是指制作、復制、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。
第四條規定: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,遵循公序良俗,不得損害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。
解讀:本條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原則性義務。即依法合規、公序良俗、維護國家公共他人利益,這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進行網絡生產時應當遵守的最根本的義務。
第五條規定: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、復制、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:
第六條規定: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、復制、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:
第七條規定: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,防范和抵制制作、復制、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:
責任編輯: 黃冠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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