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2019年12月15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督和管理者,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,對信息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掌握著“生殺予奪”的大權。因此,平臺也易成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。此次《規定》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。
下面,我們對《規定》第三章“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”的內容進行解讀。
《規定》第三章“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”,共十條(第八條至第十七條)。
第十條規定: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,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
第十一條規定: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,優化信息推薦機制,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,在下列重點環節(包括服務類型、位置版塊等)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:
(一)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、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;
第十二條規定至第十七條規定
責任編輯: 黃冠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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